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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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清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12號聲請人 鄭雅云 代理人 林孜俞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書記官黃頌棻附件:
一、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稱其債權之種類為「信用卡、授信」等,請詳實說明究竟係因何生活開銷,致須藉使用信用卡、授信貸款方式負擔,並累積達0000000元之債務?並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二、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三、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巷○○號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載明租賃期間、租賃地址及每期租金)及近期(三至六個月)之繳交房租相關證明。並請說明除聲請人外,是否尚有其他人同住於該屋?如有,是否有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又每人所分擔之金額、比例為何?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五、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本人之「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1聲請人於財產與收入狀況說明書中陳明目前需扶養二名未成
年子女,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請一併提出其等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2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
第1116條之1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併說明有無實際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至今即民國105年9月28日至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自105年9月28日起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05年9月28日起至107年9月27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若為現金領取方式或打零工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雇主姓名及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先前收入之完整薪資袋,及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收入切結書代替。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情事為何。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最近四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之支出情形」,即自105年9月28日起至107年9月27日期間內含伙食、住宿、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是否與清算聲請狀陳報之支出情形相同?應提出實際支出之證明文件、單據釋明其說。
十一、請聲請人確實檢視自聲請本件清算時起至今「目前每月之必要支出費用」為何,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請就各項每月必要支出費用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之必要支出金額為何?又必要支出數額,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製成表冊,並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以茲證明,故請補正提出各項實際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並標示各單據係為支出何項費用,及說明計算方式(請至少提出最近三至六個月),並請補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上開生活支出費用?請據實並附相關證明向本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十二、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郵局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之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若係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請說明計算方式(諸如:搭乘大眾運輸之起、迄點為何、每月搭乘次數、每段票之金額等),並請提出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儲值證明、車票)。
十四、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5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五、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即自105年9月28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聲請人所有之土地、房屋、動產、存款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
十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即自105年9月28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經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十七、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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