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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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54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梅蘭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寶山 訴訟代理人 戴國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3年5月28日送達予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按,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淑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