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家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簡上字第1號抗告人甲○○上訴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鄭家豪 律師 蘇榕芝 律被上訴人即相對人丙○○訴訟代理人 許惠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等事件,上訴人及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8日本院家事法庭103年度家簡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及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葉惠玲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郭貞秀
法官林富郎法官葉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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