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18號原告 林文哲 訴訟代理人 李秋月 被告 黃平順
阮桂香 黃平貴 黃天和 黃樹杉 李明興 方基方其祥 黃琮祐 林振輝王金枝 林明宏 林明道林 王秋芸 王秀卿 王秀梅 王秀琴 方金城 王麗珊 王志明 王國銨 林竣堃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陶氏沁 被告 黃林麗珠
鐘崑學 鐘永茂 鐘木松 鐘金煌 鐘豐得 鐘金龍 黃進一 林幸男 (即 林朝豐 之承受訴訟人) 黃合慶 (即 黃松之 承受訴訟人) 黃合益 (即黃松之承受訴訟人)上三十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璜營 被告 高麗慧 訴訟代理人 陳重嘉 被告 黃木田
黃長瓊 黃山石 黃淑真 黃淑英 黃淑芳 黃淑娟 黃進坤 蕭心怡 受告知訴訟人 劉林素雲 (即林 廖玉枝 之繼承人)
林煜棋 (即林廖玉枝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共有物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5年12月1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5年12月29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書記官楊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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