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0年度虎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虎簡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文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玉珠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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