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投簡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代 理 人 翁明誠
相 對 人 高聖勤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0
年1月19日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乃向相
對人之住所南投縣中寮鄉廣興村頂城巷9之6號寄發債權移轉
通知函,惟因相對人「招領逾期」,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
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債權移轉通知函及信封、相對人之戶籍
謄本等件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固有明文規定。然由該規定觀之,倘若相對人並無住居
所不明之情形,僅係逾期招領或拒絕收領文書,則無依民事
訴訟法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通知之適用。經查,本件聲請人
所寄發之郵件,係因相對人「招領逾期」退回,有聲請人提
出郵件信封2紙附卷可憑,且經本院依職權函請轄區員警前
往相對人戶籍地址南投縣中寮鄉廣興村頂城巷9之6號查訪結
果,相對人於假日偶而會回上址居住,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草屯分局100年6月22日投草警戶字第1000008790號函1紙附
卷可稽,是相對人並無住居所不明之情形,參照前開說明,
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書記官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