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虎簡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號即被告 周炳輝 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2,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