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投小字第157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訴訟代理人 辛純昌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被 告 葉建志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0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參仟零壹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
玖仟伍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