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撤緩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撤緩字第6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丞德上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100年度執聲字第7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丞德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徐丞德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7日以99年度簡第187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並於同年8月23日確定(請書誤植為同年8月25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即99年9月6日,故意更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0年4月11日以100年度易第171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並於同年5月9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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