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5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促字第51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1項(民國94年5月18日修正前第2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與債務人業於臺北縣汐止市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並經本院91年度核字第111號履行協議事件准予核定,有聲請人所附臺北縣汐止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在卷可稽,復經本院調閱該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民事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