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更(二)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上更(二)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更㈡字第3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袁健峰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陽文瑜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7月25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翁昭蓉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書記官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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