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建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上字第19號上訴人華邦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袁保凱 律師複代理人 胡世斌 律師被上訴人盤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卓忠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盧彥如法官林金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書記官張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