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號
原告協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柯素琴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仰德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仰德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陸萬貳仟捌佰叁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捌佰柒拾柒元,折合新臺幣捌仟陸佰叁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伍佰捌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游紅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徐永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