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8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84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6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4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6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書記官簡青根┌─────────────────────────────────────┐│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84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瑞生福建材│永豐商業銀│96年1月27日│27,000元│0000000││││有限公司吳│行五股分行│││││││秀琴││││││├───┼─────┼─────┼──────┼─────┼─────┼──┤│002│航明貿易有│玉山商業銀│96年1月31日│10,000元│0000000││││限公司劉明│行股份有限│││││││源│公司土城分││││││││行│││││├───┼─────┼─────┼──────┼─────┼─────┼──┤│003│通敬實業有│台灣銀行股│96年1月31日│23,000元│0000000││││限公司賴永│份有限公司│││││││成│五股分行│││││├───┼─────┼─────┼──────┼─────┼─────┼──┤│004│通敬實業有│台灣銀行股│96年2月28日│27,000元│0000000││││限公司賴永│份有限公司│││││││成│五股分行│││││├───┼─────┼─────┼──────┼─────┼─────┼──┤│005│通敬實業有│台灣銀行股│96年3月31日│9,000元│0000000││││限公司賴永│份有限公司│││││││成│五股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