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21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5年11月17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係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收受本院刑事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五三頁),而被告係在法院所在地設籍居住,並無應扣除在途期間問題,乃遲至同年月十二日始提起上訴送達至本院(見刑事上訴狀右上角本院收狀戳章所示時間),已逾十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其情形無可補正,應予駁回其上訴。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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