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2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255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尚鳴 原名 陳宗仁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尚鳴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拾壹月參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尚鳴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恐嚇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8月31日執行羈押,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查,被告經原審法院審理期間,經傳喚、拘提未到,嗣係因另案通緝,方為警於99年12月9日逮獲,足證被告有逃亡之事實。故本院於100年11月17日訊問被告後,仍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羈押原因,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11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劉嶽承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秀雲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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