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司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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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補字第101號
聲請人賀臨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賀宜晨
一、上列聲請人等與相對人 陳玉娘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
等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
定,聲請公示送達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
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