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簡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抗字第6號抗告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間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本院羅東簡易庭108年度羅救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7日本院羅東簡易庭108年度羅救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元。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8年度救字第18號裁定駁回其聲請。 爰依 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限未補正,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蔡仁昭
法官許婉芳法官吳孟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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