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101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崇彥具保人莊曜丞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贓物案件(107年度審易字第16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曜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崇彥因贓物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莊曜丞為被告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現本案審理中,被告經本院依址傳喚、拘提未獲,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附卷可以佐證,足見被告已經逃匿。又本院經合法通知具保人攜同被告到院,具保人亦未遵期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為憑據,因此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述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王星富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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