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壢交簡字第20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壢交簡字第20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壢交簡字第204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緯豪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53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緯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緯豪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罪。爰審酌被告服用酒類後,於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下,竟仍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且自摔倒地致己及他人受傷,經測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2毫克,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危及公眾交通安全,枉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財產安全,殊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之犯罪手段、素行、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邱美嫆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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