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242號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蔡明和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一)訴之聲明第一項原告請求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
(二)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剩餘財產分配2,442,27
0元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255元。
(三)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給付贍養費2,000,000元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四)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9,055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書記官翁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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