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6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世杰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肆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甲○○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5年11月8日將被告甲○○裁定收押,嗣並於96年1月24日裁定自96年2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甲○○,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甲○○犯罪嫌疑重大,原羈押理由仍然存在,雖經本院為第一審判決,然全案猶未確定、執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4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劉安榕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