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1號原告乙○○
28弄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本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2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3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進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書記官黃進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