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0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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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0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057號聲請人 張耀東 即 張陳秀鑾 .訴訟代理人 林秋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怡君┌────────────────────────────────────┐│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05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2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