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91號聲請人 許琪玲 上列聲請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後附之「刑事聲請異議告訴」狀及「刑事聲請補充理由」狀影本所載。
二、本件聲請人所提出如附件之聲請狀,雖兼有「聲請異議」及「告訴」,惟其真意係在提起告訴,業經聲請人在本院訊問時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22頁),合先敘明。
三、按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足見告訴權之行使,乃屬偵查權發動之一端。又被害人不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而逕向法院表示告訴,即非合法告訴(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台上字第四三一四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從而,被害人如認有提起告訴之必要,應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誤向法院逕為告訴之表示,程序即難謂為適法。查本件聲請人具狀向本院表示欲對 劉福順 等人提出告訴,揆諸上開說明,其程序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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