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0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0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052號聲請人型構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俊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2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杰正法官林怡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書記官吳純敏┌───────────────────────────────────────┐│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05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陳耀東 建築師事│彰化商業銀│100年8月31日│105,000元│FN0000000│││務所陳耀東│行民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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