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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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7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2號(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9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由
一、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民國96年7月4日公布制定,同年月16日施行,該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次按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甲○○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一之罪,係於
95年7月1日前犯之,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上,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應較有利於受刑人。則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適用受刑人行為時之法律定應執行之刑
二、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日期間犯刑法第330條之強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三、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俊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強盜罪│吸食第1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3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4年7月18日│96年1月15日19時許│├───┬───┼──────────┼──────────┤│偵│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署││及├───┼──────────┼──────────┤│查│年│94│96││案├───┼──────────┼──────────┤│年│字│偵│毒偵││號├───┼──────────┼──────────┤│度│號│3594│438│├───┼───┼──────────┼──────────┤││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年│94│96││最│案├─┼──────────┼──────────┤│││字│訴│訴││後│號├─┼──────────┼──────────┤│││號│751│232││事├─┼─┼──────────┼──────────┤││判│年│96│96││實│決├─┼──────────┼──────────┤││日│月│4│4││審│期├─┼──────────┼──────────┤│││日│16│16│├───┼─┴─┼──────────┼──────────┤││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年│94│96││確│案├─┼──────────┼──────────┤│││字│訴│訴││定│號├─┼──────────┼──────────┤│││號│751│232││日├─┼─┼──────────┼──────────┤││確│年│96│96││期│定├─┼──────────┼──────────┤││日│月│6│5│││期├─┼──────────┼──────────┤│││日│6│10│├───┴─┴─┼──────────┼──────────┤│合於九十六年罪│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不得減刑(有期徒刑7│有期徒刑3月│││年6月)││├───────┼──────────┴──────────┤│附註│檢察官所聲請之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內容部分有誤,更正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