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法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71號聲請人 李退之 即財團法人豐年社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豐年社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豐年社捐助及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豐年社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豐年社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經濟部於民國53年10月27日設立許可,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6冊、第15頁第
228號)。茲因財團法人豐年社增列業務項目、明訂董事人數,乃提請第18屆第4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紀錄,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第2條及第5條第12項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原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後之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相對人106年12月26日第18屆第4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紀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6年12月29日農秘字第1060737215號函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豐年社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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