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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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63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賢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1033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沒字第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339號被告陳俊賢違反商標法一案,經法院判決無罪,扣案之兌幣機6台、夾娃娃機39台(詳如扣押物品目錄表),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專科沒收之物」,係指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等是(刑法第40條立法理由參照)。
復對照刑法第200條、第205條、第219條等規定,所謂「專科沒收之物」,應係指法文明確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絕對義務沒收」者而言。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該等物品即屬絕對義務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陳俊賢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智易字第42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上訴後,經智慧財產法院於110年6月3日以110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上開法院判決在卷可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圖樣之物品,經核卷內扣押物品目錄表、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等資料,堪認均屬侵害商標權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本件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蘭萍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附表:
┌──┬───────────────────┬───┐│編號│扣案仿冒商標圖樣物品│數量│├──┼───────────────────┼───┤│1│仿冒兔兔、 莎莉 商標兌幣機(黃色)│2台│├──┼───────────────────┼───┤│2│仿冒兔兔、莎莉商標兌幣機(粉紅色)│4台│├──┼───────────────────┼───┤│3│仿冒莎莉、 雷納德 商標夾娃娃機(寬型、粉│2台│││紅色)││├──┼───────────────────┼───┤│4│仿冒莎莉、雷納德商標夾娃娃機(寬型、黃│2台│││色)││├──┼───────────────────┼───┤│5│仿冒兔兔、莎莉、雷納德商標夾娃娃機(粉│5台│││紅色)││├──┼───────────────────┼───┤│6│仿冒莎莉、雷納德商標夾娃娃機(黃色)│30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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