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號原告榮森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宛畇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郭金水 、 郭陳 不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915元,扣除原告業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4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冷明珍
法官蔡碧蓉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書記官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