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2號原告雲林縣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張喬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泉勝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20,9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5,23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書記官楊雯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