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提存金各別所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號原告 郭守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章成 間請求確認提存金各別所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書記官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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