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669號原告 陳哲勛 訴訟代理人 許恒輔 律師被告飛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欽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2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書記官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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