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重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原告甲○○
號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 律師
王彩又 律師 李明仙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太洋新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陸佰捌拾元,惟查,本件原告係主張被告太洋新技股份有限公司解聘有瑕疵,而起訴請求確認其與被告太洋新技股份有限公司間之僱傭關係存在,經查,原告自民國95年1月至8月間每月平均薪資為新台幣柒萬陸仟伍佰肆拾伍元,是參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玖佰壹拾捌萬伍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玖萬壹仟玖佰捌拾壹元,茲原告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陸佰捌拾元,尚欠新台幣捌萬壹仟叁佰零壹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書記官黎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