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9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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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926號原告乙○○
甲○○原名 李泓霖 丁○○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
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均於96年8月20日送達原告(96年8月9日寄存送達,加計在途期間3日後,經10日即同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參,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書記官王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