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5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7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預備投票行賄罪,所宣告褫奪公權部分,減為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5月6日晚上8時許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預備投票行賄罪,經本院於95年8月21日以95年度選訴字第12號判決(偵查案號:95年度選偵字第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褫奪公權2年,緩刑2年確定在案,褫奪公權部分並於判決確定日起執行。經查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2項、第1項(原聲請書另贅載同法第98條第3項)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上開褫奪公權部分,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14條聲請裁定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書記官蕭汝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