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六五號
聲請人 陳榮東 右聲請人因台福塑膠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起展期至九十二年五月四日止。
程序費用由台福塑膠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台福塑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稅捐稽徵機關尚未就營利事業所得稅完成複查,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一二九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四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宗成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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