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七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八三一號)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三級毒品K他命貳小瓶(毛重柒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十四時許,在臺中市○○街與篤行路交叉口附近查獲被告甲○○持有之第三級毒品K他命二小瓶(毛重七.二公克),被告業經依法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五二八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其所持有之第三級毒品K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K他命二小瓶(毛重七.二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三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係屬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朱光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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