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6年度旗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旗補字第84號
原   告  張富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氏鸞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63元
,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因原告起訴同時,已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106年度旗救字第3號),且經獲准予訴訟救助,
有裁定正本乙件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此裁
判費准暫免繳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尹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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