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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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79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0000000於民國97年8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對於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債務之清償(包括借款、票據及保證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27年8月12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97年8月15日向聲請人借用3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7年8月15日止,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清償全部借款。詎相對人自99年5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251,091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借款約定書、繳息紀錄查詢、繳息明細查詢等影本各一件,以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件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17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布袋鎮│嘉塭││500│建│65.97│全部││└──┴───┴────┴──┴───┴─────┴─┴──────┴───────┴──────┘┌─────────────────────────────────────────────────────────┐│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17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騎│││││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層│樓││││││││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120│嘉義縣布│嘉義縣布│住家用鋼│37.2│52.4│12.1│││││10││││全部│││││袋鎮新塭│袋鎮嘉塭│筋混凝土│4│4│6│││││1.│││││││││740號│段500地│加強磚造││││││││84││││││││││號│2層││││││││││││││└──┴──┴────┴────┴────┴──┴──┴──┴──┴──┴──┴──┴─┴───┴─┴─┴──┴──┘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