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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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7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3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並定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前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及依上開說明認聲請為正當,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以裁量,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又按原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月者,亦適用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2號(民國98年6月19日公布)解釋宣告違憲,並停止適用,(98年1月21日修正,同年9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8項與前揭解釋意旨不符,同屬違憲),本件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罪,犯罪時間於前揭司法院大法官釋字公布之後,自應依循司法院大法官釋字意旨,且於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99年1月1日起生效之刑法第41條,其中第8項規定「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即依前揭司法院大法官釋字意旨,是本件並無受刑人行為後刑法有變更之情形,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必要,逕適用現行有效之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葉淑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書記官劉美娟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年10月19日│98年10月24日│98年10月25日│├──┬───┼────────────┼────────────┼────────────┤│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486號│99年度毒偵字第486號│99年度毒偵字第486號│├──┼───┼────────────┼────────────┼────────────┤│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事實│案號│99年度嘉簡字第936號│99年度嘉簡字第936號│99年度嘉簡字第936號││├───┼────────────┼────────────┼────────────┤│審│判決│99年6月25日│99年6月25日│99年6月25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9年度嘉簡字第936號│99年度嘉簡字第936號│99年度嘉簡字第936號││├───┼────────────┼────────────┼────────────┤││確定│99年7月12日│99年7月12日│99年7月12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是│是│是││數罪││││├──────┼────────────┼────────────┼────────────┤│備註│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第2433│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第2433│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第2433│││號│號│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8年10月27日│98年11月17日│99年1月10日│├──┬───┼────────────┼────────────┼────────────┤│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486號│99年度毒偵字第486號│99年度毒偵字第862號│├──┼───┼────────────┼────────────┼────────────┤│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事實│案號│99年度嘉簡字第936號│99年度嘉簡字第936號│99年度嘉簡字第1183號││├───┼────────────┼────────────┼────────────┤│審│判決│99年6月25日│99年6月25日│99年8月20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9年度嘉簡字第936號│99年度嘉簡字第936號│99年度嘉簡字第1183號││├───┼────────────┼────────────┼────────────┤││確定│99年7月12日│99年7月12日│99年9月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是│是│是││數罪││││├──────┼────────────┼────────────┼────────────┤│備註│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第2433│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第2433│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第3204│││號│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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