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96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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