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87號聲請人陳瑪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鍾金生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相對人鍾金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87號聲請人陳瑪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鍾金生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相對人鍾金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