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2969號民事判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小字第2969號

原告 曹家瑜

訴訟代理人 曹文斌

被告 伍心茹

被告 張清意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小字第296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下午4時22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66,000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

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新台幣66,000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有本院111年度簡字第497號刑事判決所示之

共同侵權行為,造成原告受有新台幣99,000元之損害等情,

已經原告提出上述刑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

準用第1項、第279條第1項規定,可以認定。經原告當庭

扣除已與原告和解之被告 吳孟杰 所應分擔之新台幣33,000元

後,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

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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