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301號
原告衛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朝任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瑞棋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列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請判令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742550元」及利息,然依據原告所列事實理由及作為證物之保養廠工作單,原告提起本訴應係欲請求被告給付原告74,25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4,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另如原告前開訴之聲明確有誤寫之情形,請原告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各一份;如原告確欲向被告請求給付742,550元,亦請向本院陳報,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42,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潘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書記官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