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補字第30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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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303號
原告 張振誠
訴訟代理人 吳俁 律師
被告 楊永勝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原告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各10平方公尺,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騰空返還前開土地,並給付相當於不當得利之租金。而前開土地當年度之公告現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9,200元、9,200元及11,107元,有前開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可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5,07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9,200元占用面積(10+1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1,107元占用面積10平方公尺=295,0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至於原告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即不併算其訴訟標的價額,附此敘明。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潘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書記官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