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58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告 吳昀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7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書記官廖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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