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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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118號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聲請人對相對人 張志光張金東 之繼承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向相對人張志光為債權移轉之通知,惟經寄發存證信函遭郵局以「待領逾時」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經查,本件相對人張志光設籍於「桃園市○○區○○○路○○號(龜山區戶政事務所)」,本院依職權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足見相對人之最後住所地應位於桃園市。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不合,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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