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司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司補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張登
       林瑞津
       蔡碧惠
       蔡玉寶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土地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
  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調解聲明請求相對人應將坐落高雄市○
  ○區○○段○○○○○○○○○○○○○○○○號土地,各移轉所有權
  權利範圍10分之2予聲請人張登、各移轉所有權權利範圍10
  分之1予聲請人林瑞津、各移轉所有權權利範圍20分之1予
  聲請人蔡碧惠、蔡玉寶,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3,058,000元【計算式:(30㎡+44㎡+65㎡)×公告土
  地現值55,000元/㎡×(2/10+1/10+1/20+1/20)=3,05
  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請費2,
  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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