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司補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張登
林瑞津
蔡碧惠
蔡玉寶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土地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
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調解聲明請求相對人應將坐落高雄市○
○區○○段○○○○○○○○○○○○○○○○號土地,各移轉所有權
權利範圍10分之2予聲請人張登、各移轉所有權權利範圍10
分之1予聲請人林瑞津、各移轉所有權權利範圍20分之1予
聲請人蔡碧惠、蔡玉寶,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3,058,000元【計算式:(30㎡+44㎡+65㎡)×公告土
地現值55,000元/㎡×(2/10+1/10+1/20+1/20)=3,05
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請費2,
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