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簡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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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473號
原 告 童雲翠
訴訟代理人 戴維余 律師
複代理人 林若婷 律師
被 告 黃素鍾
訴訟代理人 李齊益
被 告 陳玫月
訴訟代理人 劉建軍
魏貽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8月23日下午15時40分,
在本院行政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
,因就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爭點及其他有利於訴訟終結等事項,
尚有應行釐清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洪翠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書記官陳柏志